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邹为庆,陶环,宋春青,滕人爽,刘淑娟,马魁,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淑娟、马魁: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为庆、陶环、宋春青、滕人爽、刘淑娟、马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1.被告邹为庆、陶环偿还借款本金99900元及利息;2.被告宋春青、滕人爽、刘淑娟、马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无法查找到你们的具体居住地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皮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