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邹为庆,陶环,宋春青,滕人爽,刘淑娟,马魁,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淑娟、马魁:本院受理原告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邹为庆、陶环、宋春青、滕人爽、刘淑娟、马魁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要求:1.被告邹为庆、陶环偿还借款本金99900元及利息;2.被告宋春青、滕人爽、刘淑娟、马魁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无法查找到你们的具体居住地址,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皮口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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