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村,杨玉,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市宗润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1民初251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宗润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沈阳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村: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宗润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沈阳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村、杨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1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对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DLLY202006280053号)项下借款本金人民币29,800,800.00元及利息、罚息1,351,115.00元(其中2021年6月29日前欠利息1,199,880.00元,罚息人民币151,235.00元),自2021年6月30日起以29,8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双方所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二、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设定抵押的案涉抵押物(详见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初始登记)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宗润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沈阳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村、杨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宗润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沈阳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村、杨玉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部分向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追偿;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556.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沈阳市宗达聚氨酯泡沫复合材料制造厂、沈阳宗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沈阳宗润置业有限公司、沈阳市宗润铝塑门窗加工有限公司、沈阳宗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村、杨玉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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