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邱明,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204民初339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邱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沙河口支行诉被告邱明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辽0204民初339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调解建议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0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