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曹小平, 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内蒙古通辽国家粮食储备库: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通信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国粮粮食储备(大连)有限公司、第三人曹小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一给付原告工程款1876579.6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一给付原告停工损失2738000元;3、被告一给付原告逾期支付工程款滞纳金900000元;4、被告一给付原告其他经济损失128156元;5、被告二就第1、2、3、4项诉请所涉金钱给付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6、诉讼费二被告共同承担。现本院依法向你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追加第三人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3点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