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威,朱凯奇, 福建鹭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市杨浦区佰富餐饮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622民初144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云霄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曹威、朱凯奇、上海市杨浦区佰富餐饮店:本院受理原告福建鹭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威、朱凯奇、上海市杨浦区佰富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闽0622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上海市杨浦区佰富餐饮店、朱凯奇、曹威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鹭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25500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2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天内,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