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冬梅,韩锋,周淑香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冬梅、韩锋:本院已经受理周淑香与你们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3万元及逾期付款自2013年5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1月20日为47791元。自本公告见报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22年5月12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的红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