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宋桂芹,路振平,姜慧,林韫,武芳刚,方丽君,初文迪,迟璐, 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路振平、姜慧、林韫、武芳刚、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丽君、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初文迪、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迟璐:本院受理宋桂芹与路振平、姜慧、林韫、武芳刚、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丽君、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初文迪、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迟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回购原告50万股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以5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为122.23万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在15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5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姜慧与初文迪在淘婚科技(大连)有限公司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迟璐在18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方丽君在1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武芳刚在15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路振平在6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林韫在6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初文迪在1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股权回购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