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宋桂芹,路振平,姜慧,林韫,武芳刚,方丽君,初文迪,迟璐, 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内容
路振平、姜慧、林韫、武芳刚、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丽君、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初文迪、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迟璐:本院受理宋桂芹与路振平、姜慧、林韫、武芳刚、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方丽君、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初文迪、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迟璐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回购原告50万股的股权,并支付股权回购款。股权回购款以50万元为基础,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5年9月2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9月1日为122.23万元);二、请求贵院依法判令大连婚产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婚产投资管理(大连)有限公司在15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大连一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5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姜慧与初文迪在淘婚科技(大连)有限公司50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迟璐在18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方丽君在1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武芳刚在15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路振平在6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林韫在6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初文迪在1000万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股权回购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8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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