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吉军,宋喜梅,刘楚南,第三人-, 大连伟荣投资有限公司 ,华艾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211民初9434号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第三人大连伟荣投资有限公司、华艾投资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郑吉军诉宋喜梅、刘楚南与你们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辽0211民初943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要点: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7号法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