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洋,刘红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辽0103民初16685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红岩:本院受理原告刘洋与被告刘红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03民初1668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为公告送达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及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