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有宁,郭明琴,彭良剑,彭俊军, 大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 ,大连金源塑料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1600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大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郭明琴、彭良剑、彭俊军:本院受理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与被告大连金源塑料有限公司、被告大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有宁、被告郭明琴、被告彭良剑、被告彭俊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院在适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方式未能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大连金源塑料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普新区支行本金370万元并给付罚息(以37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9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0.44%计算);2、被告大连宏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王有宁、被告郭明琴、被告彭良剑、被告彭俊军对上述本金370万元及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 632元(原告已预交),由六被告各负担六分之一。)。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