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门双清,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3民初15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门双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号(2022)辽0103民初1519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08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公开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