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姜洪军,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4民初1453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姜洪军: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姜洪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辽0104民初14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个工作日上午9时4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3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