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长城,张侠,李波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15民初58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侠、李波:本院受理原告王长城诉你们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辽0115民初585号,因你们无法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茨榆坨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