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艳娟,焦洋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辽0104民初715号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焦洋:本院受理原告刘艳娟诉你(2022)辽0104民初715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第1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〇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