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于晓光,胡博, 沈阳优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阳优陆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胡博:本院受理原告于晓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证据材料的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318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