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丁伟,李先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11民初566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内容
李先君:本院受理原告张丁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向你送达(2021)辽0211民初5666号民事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先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丁伟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张丁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案件受理费3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86元(原告已支付),由被告于李先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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