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肖小华,第三人-, 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昌烨桦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桂0921民初4051号,(2021)桂0921民初4051号之一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肖小华:本院受理原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小华;第三人南昌烨桦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0921民初4051号案民事裁定书,(2021)桂0921民初40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第三人南昌烨桦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予审查。(2021)桂0921民初40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南方黑芝麻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容县法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