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洪征山,世界华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清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云0112民初16915号,(2020)云0112执异35号,(2020)云0112民特 |
案由 |
特殊程序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洪征山、世界华商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云0112民初16915号原告昆明清石旅游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依法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2执异35号《执行裁定书》;二、依法追加被告一、二、三为被执行人,强制三被告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对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0112民特114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三、由被告一、二、三在未依法出资范围内加倍支付上述债务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一)、(二)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10分在本院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本院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