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蕊,张丽红,郭世湖,刘梦娇,曹志金, 大连盛和道餐饮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辽0291民初369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内容
张丽红、郭世湖: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自由贸易试验区支行诉被告大连盛和道餐饮有限公司、刘蕊、张丽红、郭世湖、刘梦娇、曹志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369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判决主要内容: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大连盛和道餐饮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 099 999.75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29日欠息合计375 238.71元,自2021年7月3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利率5.8725%的基础上上浮50%计算罚息、复利);二、被告张丽红、郭世湖、刘蕊对第一判项确定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对被告刘梦娇、曹志金共同共有的位于大连保税区西环路盛和派蒂盟大厦1层1号房屋享有抵押权,对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 127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大连盛和道餐饮有限公司、刘蕊、张丽红、郭世湖、刘梦娇、曹志金共同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张丽红、郭世湖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1-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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