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梅,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3567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薛梅: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薛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170004.15元并支付截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含分期利息及消费利息)、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还款违约金、分期付款手续费均按《中银都市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但合计以实欠本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数额为限)。二、被告薛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湾支行律师费365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供副本,上诉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