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敏, 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681民初530号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敏:本院受理原告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闽0681民初530号],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厦门滕王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请求:1.判令张敏支付拖欠的房产电公摊费305.64元以及前述费用滞纳金259.18元,合计564.85元;2.判令张敏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天上午11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港尾人民法庭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