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闫军,何睿,王兴,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 广州红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胶囊时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闽0206执异174号,(2020)闽02民终4378号 |
案由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胶囊时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闫军、何睿、王兴、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囊时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一案中,裁定追加第三人闫军、何睿、王兴、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囊时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206执异174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一、追加第三人闫军、何睿、王兴、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为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囊时尚(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增资纠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闫军在未缴纳出资500万元的范围内,第三人何睿在未缴纳出资12.2549万元的范围内,第三人王兴在未缴纳出资12.2549万元的范围内,第三人上海峰瑞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未缴纳出资88.2353万元的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红八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付债务[付款金额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民终437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为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