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东升,王永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213民274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永南:原告陈东升与被告王永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受理。陈东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3月7日签订的《钢板租赁合同书》;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钢板租金暂计34560元(2020年5月7日至2021年12月3日-576天某10元/天某6块)及逾期支付租金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运输费600元;4.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钢板总价39600元(即:6600元/块某6块);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因无法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213民274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