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晓,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晓:本院受理原告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刘晓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八审判庭进行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