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方艺辉,刘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本院受理原告方艺辉与被告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判决如下:一、刘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方艺辉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为4117.91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刘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方艺辉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公告费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6元,由刘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你方应至本院领取缴费通知书,缴交本案案件受理费。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