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管理人,,王明杰,林峰,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厦门胜易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加呈贸易有限公司 ,厦门昕德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汇特利商贸有限公司 ,厦门市顺博鑫商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厦门汇特利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加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胜易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昕德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顺博鑫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厦门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厦门汇特利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加呈贸易有限公司、厦门胜易商贸有限公司、厦门昕德商贸有限公司、厦门市顺博鑫商贸有限公司、王明杰、林峰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厦门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讼请求如下:1、确认厦门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厦门汇特利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资金¥1920000元(人民币,下同)、向被告厦门加呈贸易有限公司转移资金¥1960000向被告厦门胜易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资金¥250000元、向厦门听德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资金¥950000元、向厦门市顺博鑫商贸有限公司转移资金¥420000元的行为无效;2、判令被告厦门汇特利商贸有限公司向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转移的资金¥1920000元、被告厦门加呈贸易有限公司向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转移的资金¥1960000被告厦门胜易商贸有限公司向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转移的资金¥250000元、厦门昕德商贸有限公司向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转移的资金¥950000元、厦门市顺博鑫商贸有限公司向环球捷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返还转移的资金¥420000元;3、判令被告王明杰、林峰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厦门破产法庭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