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郑义霞,王延军,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03民初5397号 |
案由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郑义霞、王延军: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与你方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辽0203民初5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判决主文:一、被告郑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代偿款60840.16元并支付利息(以实际未清偿额为基数,自2019年9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LPR)计付)。二、被告郑义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保险费4276.93元。三、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33元,公告费690元,共计222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义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