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华,颜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颜昌: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华与被告颜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共计10915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