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月,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月: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东丽支行与被告王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81000元,支付截至2021年12月3日的利息1527.28元、罚息31.17元及自2021年12月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网络循环贷款合同》约定标准计付),以上费用暂合计为182558.45元;2.依法判令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提出答辩状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14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