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万帮平,李秀珍,万泓毅,谢云,马金凤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津0116民初2875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金凤:本院受理原告万帮平,李秀珍,万泓毅、谢云与被告马金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津0116民初287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金凤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万帮平、原告李秀珍、原告谢云、原告万泓毅借款本金98000元并支付利息。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0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505元,由被告马金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