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志梅,赵月民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辽0291民初5435号 |
案由 |
健康权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大连市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被告赵月民:本院受理原告韩志梅与被告赵月民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本院(2021)辽0291民初54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赵月民赔偿原告韩志梅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合计6860元二、驳回原告韩志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75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由被告负担6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1-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