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林星,林文达, 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上诉状副本 |
案号 |
(2021)闽0128民初1475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星、林文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与被告林星、林文达、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福州东兴龙居房地产有限公司就(2021)闽0128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21)闽0128民初14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改判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一审其他诉讼请求;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自贸试验区平潭片区分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 |
刊登日期 |
2021-1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