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玲,莫迪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1322民初1607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玲: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与莫迪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桂132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玲、莫迪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43333.45元及利息(以8812.6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2019年5月22日止;以43333.45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万分之三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享有对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艮山支行的桂GBH281号轿车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1149.00元,由被告吴玲、莫迪杰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