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忠莲,刘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5855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强:本院受理的(2021)桂0502民初5855号原告庞忠莲与被告刘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强偿还货款240000元给原告庞忠莲;二、被告刘强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24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4.35%,从2018年9月6日起计至2019年9月5日,之后再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2019年8月20日公布的贷款市场1年期报价利率(LPR)4.25%计算,之后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给原告庞忠莲。被告案件受理费536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620元,由被告刘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