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薛思红,梅超, 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皖1825民初1183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安徽省宣城市旌德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原告薛思红诉你公司、梅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皖1825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薛思红支付工程款1070000元及利息(以107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薛思红要求被告梅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4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5040元,由被告宣城金芙蓉医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