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征兵,陈顺峰,李杰,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黔0302民初20557号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顺峰、李杰:本院受理(2021)黔0302民初20557号,原告梁征兵起诉你们、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查找不到你们的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一、请求判决被告一立即赔偿原告下列费用:1.医疗费:8000元;2.误工费30000元;3.护理费12000元;4.交通费100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6.鉴定费600元;7.精神抚慰金3000元;8.营养费3000元。以上共计:56300元。二、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诉讼请求与被告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三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赔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三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适用程序决定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301办公室领取上述法律文书,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6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第三号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