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庞伟强,邹荣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桂0502民初6110号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荣:(2021)桂0502民初6110号原告庞伟强诉被告邹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邹荣支付工程款83107元给原告庞伟强。案件受理费18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36元,由被告邹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