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庞伟强,邹荣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桂0502民初6110号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公告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邹荣:(2021)桂0502民初6110号原告庞伟强诉被告邹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依法作出判决书。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被告邹荣支付工程款83107元给原告庞伟强。案件受理费1876元,公告费260元,合计2136元,由被告邹荣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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