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汪洋, 建阳区金泰柴油汽车配件经营部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703民初2235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汪洋(公民身份证号码 xxxxxxxxxxxxxxxxxx ):本院受理原告建阳区金泰柴油汽车配件经营部与被告汪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703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汪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建阳区金泰柴油汽车配件经营部货款18600元。案件受理费265元,由汪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水吉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