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凯鹏, 安溪县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吴凯鹏:本院受理原告安溪县峰祥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凯鹏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