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安分行,高仲新,吴夏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02民初15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仲新,吴夏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安分行与被告高仲新,吴夏冰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闽0102民初154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十七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