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华群, 福州沫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凰旭蓝腾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凰旭蓝腾贸易有限公司、吴华群:本院受理原告福州沫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凰旭蓝腾贸易有限公司、吴华群合同纠纷一案,福州沫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如下:福建凰旭蓝腾贸易有限公司、吴华群向福州沫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9万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脚手架搭设超期使用费、律师费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4日8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南屿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