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榕玲,第三人-,中都公司, 福建省中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闽0128民初698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省中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本院以(2022)闽0128民初698号受理原告王榕玲与被告福建省中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都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请求事项为:1、判令中都公司向王榕玲返还85277元及利息;2、判令中都公司赔偿王榕玲因中都公司未及时帮助王榕玲偿还案外人福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华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贷款产生的利息1560元及违约金1070元;3、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1000元由中都公司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