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闽01民初2329号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本院对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闽01民初23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字样的侵权产品;二、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达利园”字样;三、福建达利园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和单县康宝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元;四、驳回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