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鹏亮,林浩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浩:本院受理原告吴鹏亮与被告林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盖山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