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昊霖,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福州市仓山区杨万明日用品店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福州市仓山区杨万明日用品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杨昊霖、福州市仓山区杨万明日用品店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6227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二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