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董丽宝,陈丽芳,陈雪文,陈戴安,陈乔治,陈彬春,陈锦椿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0)闽0104民初154号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公告人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内容
陈戴安、陈乔治、陈彬春:本院审理对原告董丽宝与被告陈丽芳、陈雪文、陈戴安、陈乔治、陈彬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闽0104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提交的上诉状。判决:驳回原告董丽宝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41元,由原告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提起上诉,请求: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被上诉人陈丽芳返还上诉人224100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按年利率6%计算,以224100元为基数自2000年9月9日起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被上诉人陈雪文、陈戴安、陈乔治、陈彬春在继承陈锦椿遗产份额内对上诉请求2中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一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及二审诉讼费全部费用。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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