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强,米雪,赵文亮,段二琴, 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
内容 |
米雪:本院受理原告达拉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强、米雪、赵文亮、段二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权利义务通知书、举证须知、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强、米雪给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9998.09元及利息3584.26元(本金50000元从2020年3月24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按照月利率8.7‰计算的期内利息1246.95元,核减已付利息3941.05元:本金49998.09元从2021年3月18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止按照月利率11.31‰计算的逾期利息2337.31元),本息共计53582.35元。并判令被告给付本金1999.09元从2021年7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1.31‰计算所得的利息。以及律师费3000元和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以上合计56582.35元。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赵文亮、段二琴对上述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本案诉讼费等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判瓜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