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任栓强,刘成军,史媛,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内0627民初2851号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公告人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内容
王占荣、高埃林:本院受理原告任栓强诉被告刘成军、史媛、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内0627民初28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一、被告刘成军、史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任栓强借款本金794034.18元,支付截至2021年8月16日的利息102426.67元、罚息1271089.92元,以及截至2019年10月11日的复利130015.33元,并支付从2021年8月17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之日的罚息(罚息按月利率17.25%计算);二、被告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在800000元限额内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在承担本判决第二项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成军、史媛追偿,被告刘成军、史媛应于被告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履行上述债务后五日内,向被告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清偿其已实际履行的债务;四、驳回原告任栓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76元,由原告任栓强负担97元,由被告刘成军、史媛、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负担25179元。公告费1370元,由被告刘成军、史媛、陈波、王占荣、高埃林、刘拥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伊金霍洛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刊登日期
2022-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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