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显球,刘辉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建宁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辉娟:本院受理原告张显球与被告刘辉娟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辨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里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