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应飞,廖之浩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闽0403民初242号 |
案由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公告人 |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廖之浩:本院受理原告张应飞与被告廖之浩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闽0403民初2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廖之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张应飞工资18776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廖之浩负担。本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1份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将依法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13 |